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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大專校院遠距教學(數位學習)課程實施成效檢核作業說明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了解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數位學習)課程教學落實執行情形、學校行政作業及辦學品質,進而協助學校發現及改善問題,提升教學效益,辦理遠距教學(數位學習)課程實施成效檢核作業,並訂定本作業說明。
二、本作業說明之適用對象,為本部主管之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不含空中大學,以下簡稱學校)。
三、學校於前3個學年度曾開授遠距教學課程者,本部將分梯次辦理檢核作業,每年以抽檢該梯次10校為原則。(檢核學校清單詳附件1,作業時程詳附件2)
四、受檢核學校先提送學校自我檢核表(詳附件3)及佐證資料,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檢核;必要時,並得至學校訪視。
五、前項之檢核及訪視,包括下列重點:
(一)行政支援與教學品保:
  • 專責單位辦理遠距教學業務情形。
  • 學生遠距教學學分採認及學位取得情形。
  • 遠距教學課程品保作業情形。
(二)教學設計與平臺服務:
  • 教學設計與教材製作支援服務情形。
  • 學習平臺功能運用正常與服務情形。
(三)遠距教學或數位學習課程與教學實施:
  • 課程與教材內容適當規劃。
  • 課程教學活動、互動回饋與評量等實施品質。
(四)其他:
  • 未依規定辦理遠距教學課程實施者。
  • 有影響學生受教權益之情形。
六、檢核結果分為「通過」及「待改進」兩種,由本部主政單位依學校自我檢核表與附件、評核委員審查結果與意見、申復申請書與申復意見回覆說明資料、相關規定及程序決定並公告(填寫說明及格式詳附件4)。
七、為確保學校權益,受檢核學校收到檢核報告初稿後,認為有下列申復屬性情況之ㄧ者,得於10日內,向承辦單位(國立空中大學數位學習認證專案計畫辦公室)提出申復申請(必要時得請受檢核學校提出書面補充說明),逾期不予受理,並以1次為限:
(一)檢核報告內容所載數據、資料或其他文字與受檢核學校實況有所不符,致使報告初稿「不符事實」。
(二)檢核報告內容,因評核期間受檢核學校提供資料欠缺或不足,提供補充資料「要求修正事項」。
(三)受檢核學校提出的申復申請,如有重複勾選或未依規定勾選申復屬性的情形,將一律歸屬於「要求修正事項」的申復屬性。
八、針對遠距教學(數位學習)課程實施成效結果不佳的學校,續以追蹤輔導,以確實掌握執行進度及後續成效,並發揮協助學校持續改善的功能。必要時會同業務司處依相關規定辦理調整學校基本需求補助款或禁止開設部分或全部遠距教學課程。

附件內容及大專校院課程檢核修正對照表詳如 下載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