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首頁 / 數位學習專班 / 審查作業要點

:::

數位學習專班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教育部台電字第0950019586C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教育部台電字第0960057917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教育部台電字第0980054227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教育部台電字第0990091320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教育部台電字第1010000572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22 日教育部臺教資字第 1030096943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4年 12 月 25 日教育部臺教資字第 1040151683B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10年 1 月 11 日教育部臺教資(二)字第 1090146045B 號令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遠距教學辦法)第七條規定, 審核辦理數位學習專班(以下簡稱專班),提供學習者利用數位學習進修管道,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地區(以下簡稱境外):指臺澎金馬以外之地區。
(二)數位學習專班(以下簡稱專班),指其學生學位之取得,畢業總學分二分之一以上學分數,採用遠距教學方式修習者。其學制班別分類如下:
          1、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依本要點規定經本部專案核准,提供居住境內或境外之在職人士利用數位學習進修管道修習碩士課程,並依法授予學位之碩士班。
          2、數位學習境外學生專班:依本要點規定經本部專案核准,赴境外(不含大陸地區)與當地合作學校共同開設,招收境外學生,提供數位學習進修管道,並依法設立授予學位之二年制專科班、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
     
  三、專科以上學校開設專班,應符合下列申請條件:
    (一)除空中大學以外之各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相關資源條件齊備,並以學校現有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為限。
(二)專班應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
(三)學校與國外學校合作開授遠距教學課程者,以本部公告之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所列之學校,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認可者為限。
(四)依前點第二款第二目申請開設之數位學習境外學生專班,應與當地國學校合作設立。
  專科以上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開設專班:
(一)有遠距教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不得開設遠距教學課程之情形。
(二)屬本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三點規定之專案輔導學校。
(三)專班屬本部依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列為持續列管、不通過之所、系、科、學位學程。
     
  四、專班申請及審查方式:
    (一)各校應依本部每年度公告之受理申請時程,檢具開班計畫、自評表等相關申請文件,報經本部專案核准。申請文件格式、繳交方式及作業時程,並公告於本部專班相關網站。
(二)審查程序及方式:依申請文件審查、開班計畫及數位學習課程專業審查、本部會議確認等階段辦理。
     
  五、專班師資條件及數位學習課程審查要求:
    (一)師資條件:
          1、師資應符合大學教師規定之任用資格,並應具備相關數位教學經驗。
          2、辦理專班之系所,應符合本部師資質量考核基準。
          3、各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確保教師研究及授課品質。
          4、開設數位學習境外學生專班得視課程需求,聘任當地教師或業界專家進行授課,並應依本部通函有一定比率以上之課程,由各校專、兼任教師授課;其一定比率由本部每年函知各校。
    (二)數位學習課程審查:
          1、專班數位學習課程應併同開班計畫送審。
          2、專班課程通過本部數位學習課程審查學分數應達畢業學分二分之一。
    (三)通過申請之專班課程規劃、合作學校或課程師資有異動者,應說明事由並檢具書面資料,經本部同意後始得實施:
          1、通過審查之專班課程規劃,有異動比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重新審查該課程。
          2、數位學習課程審查之師資異動,應說明事由並檢具教師遠距教學課程相關經歷,於事前以書面申請,經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
          3、數位學習境外學生專班之境外合作學校對象或招生規劃之變更,應重新修正開班計畫,並報經本部核定後,始得招生。
     
  六、招生學制及名額:
    (一)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1、招收境內在職人士,其名額原則採內含方式辦理,由申請學校在總量內名額自行調整,報本部審查。
          2、招收境外在職人士,其名額得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
          3、每班(包括分組)以不超過三十名為限。
    (二)數位學習境外學生專班:
          1、 其名額得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
          2、日間及進修學制二年制專科班:每班以不超過六十名為限。
          3、日間及進修學制學士班(包括二年制及四年以上學制):每班以不超過六十名為限。
          4、日間碩士班:每班(包括分組)以不超過三十名為限。
          5、博士班:每班(包括分組)以不超過五名為限。
     
  七、招生對象及報考資格:
    (一)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1、招生對象:以招收居住境內或境外之在職人士為對象:
            (1)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臺灣地區人民。
            (2)外國學生在臺已有合法居留身分者。
            (3)香港澳門居民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灣地區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
            (4)居住境外之香港澳門居民。
            (5)居住境外之具外國國籍者。
            (6)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
          2、報考資格:具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並應符合各校所定工作經驗之年限。
    (二)數位學習境外學生專班:
          1、招生對象:
            (1)居住境外之香港澳門居民。
            (2)具外國國籍者。
            (3)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
          2、 報考資格:
            (1) 二年制學士班: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
            (2) 二年制專科班及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
            (3) 碩士班:具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
            (4) 博士班:具碩士學位或同等學力。
    (三)持境外學歷或具同等學力者,應依本部學歷採認規定、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等有關規定辦理。
    (四)報考專班者,其所繳在職身分、經歷及年資證明,經查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或不實,未入學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已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並應負法律責任。另應符合各校所定居住當地或工作經驗之年限;該年限由各校於其招生規定及簡章中明定之。
     
  八、招生方式:
    (一)各校招生應組成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作業應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二)專班之招生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於核定辦理後,擬訂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三)各校招生規定應明定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招生名額、報考資格、入學考試方式、錄取方式、招生紛爭及申訴處理方式、考生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九、有關學歷採認、同等學力認定、修業期限、學生學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授予學位等事項,應依相關法令及各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十、學雜費之收取:
    (一)專班學雜費之收取,應由各校衡酌教學成本,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規定辦理,學雜費中,得酌收數位學習平臺使用費,各項收支應符合相關會計作業規定,並於招生簡章內明定收費基準。
    (二)外國學生就讀專班應繳之費用,比照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十一、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學生為居住境外之香港澳門居民、具外國國籍者及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至境內修習部分學分課程,應由各校進行實質審查,經評估合格,且無違反公序良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國民健康或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危險之虞者,得於修習課程(以下簡稱修課)期間開始至少一個月前,備齊相關文件、資料函報本部備查。
               前項應備文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學校正式公文書。
    (二)前項學生基本資料,應記載修課學生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護照號碼、就讀學校及科系所、在境內住居所及其母國(地區)或母國(地區)以外之固定住所。
    (三)前項學生護照影本。
    (四)就讀學校出具學生在學,且修課為其畢業條件之證明。
               各校所報第一項學生修課案,除報經本部備查外,依下列各款情形辦理:
    (一)居住境外之具外國國籍者,得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辦理簽證,由該駐外館處本職權決定准駁。
    (二)居住境外之香港澳門居民,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三)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有關短期專業交流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學生於境內修課,不得變更修課內容或轉換修課學校。修課期間應確實遵守我國法律及法令規章,並不得從事與修課內容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如有違反規定情形,經本部查證屬實者,即通報內政部移民署、大陸委員會等各該權責機關,並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等相關機關。
     
  十二、就讀前點專班之香港及澳門居民,非屬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之情形。
     
  十三、配合國家外交政策之專案所開設招收境外外國學生之專班,得不受本要點所定招生方式、招生對象、專班申請方式、審查方式及數位學習課程審查要求規定之限制,專案報本部核准後辦理:
    (一)申請學校應具專班開辦經驗一年以上,所申請專班應符合開班計畫審查指標之規範。
    (二)名額原則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
    (三)每班(包括分組)以不超過三十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