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 ||
(一)落實數位學習認證制度,以確保數位學習品質。 (二)提升社會大眾對數位學習的認同。 (三)透過數位學習認證制度,提升學生參與數位學習之意願,促進終身學習之實現。 |
||
二、申請資格 | ||
(一)申請之單位必須是國內公立或經本部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不含空中大學。 (二)申請之課程
|
||
三、申請方式 | ||
(一)本部於每年2月及8月分兩批次受理申請。收件截止日期分別為2月底及8月底(遇假日,順延至上班日的第一天)。以寄件郵戳或教育部登記收件日期為憑,逾期送件者不予受理。 (二)各校應設立統一窗口,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各系所之申請彙整事宜,並配合本部相關作業之聯繫。跨校合作課程,須由一所開設學校代表申請。 (三)於申請截止日前至本部遠距教學交流暨認證網站(網址詳本部公文)完成線上申請程序,並備妥認證申請資料1式1份,逕送本部指定地點。以郵寄方式為之者,郵戳為憑。申請文件格式及詳細申請操作流程詳如所附「數位學習課程認證申請操作流程說明」。未完成線上及紙本申請作業或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
||
四、審查方式 | ||
認證作業包括資格審查、審查小組初審及審查委員會複審三個階段,審查程序如圖一。 | ||
(一)資格審查 | ||
由本部檢視申請單位是否符合規定之基本資格,並核對必備資料文件是否齊全。送審文件凡有下列情形者,經通知補件未能如期補齊者,逕予退件。
|
||
(二)審查小組初審 | ||
本部聘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送審資料進行個別審查,並召開審查小組初審會議,完成初審報告書。
|
||
(三)審查委員會複審 | ||
由本部成立之審查委員會,召開認證複審會議,對審查小組初審結果進行討論,確認審查結果。 | ||
五、相關規定 | ||
(一)通過認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超過期限應重新認證。 | ||
(二)通過認證之數位學習課程,如原認證項目有重大改變或異動比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則應重新認證。 | ||
![]() |